外国组织开展人才中介服务须合营
记者4日从中国人事部了解到,中国在人才市场管理方面将引入新的游戏规则,外国组织在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时,必须以与中国人才服务机构合营的方式进行。
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最近联合发布的一项决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
同时,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人事部介绍说,该决定对2001年9月11日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也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人事行政部门在同意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人事部有关部门表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将根据要求作相应修订。
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国共有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5449家,从业人员36233人。2004年,这些机构共接待流动人员4877万人次,登记要求流动人员1314万人次,帮助572万人找到了新工作或转换了工作岗位。